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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张根林、薛运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94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梁维,院长。被执行人张根林,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薛运芳,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原住河北省魏县。被执行人翟工厂(别名翟书来),男,汉族,1968年4月5日生,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张保林,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生,原住河北省魏县。被执行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非法制造爆炸物、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被执行人张根林处罚金20万元、薛运芳处罚金20万元、翟工厂处罚金10万元、张保林处罚金5万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6年7月2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依法执行。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非法制造爆竹物、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罚金本分由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胡宏战审判员  霍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茹雅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