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俞观金海诉刘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观金海,刘三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特176号申请人:俞观金海,男,198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刘三连,女,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廖先亮,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俞观金海与申请人刘三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俞观金海与申请人刘三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俞观金海一次性赔偿刘三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后续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1384.32元。二、双方驾驶的车辆损失自行承担。三、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款项均已调解处理完毕,本协议签订后刘三连自愿放弃向俞观金海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