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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龙刚与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刚,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1768号原告:龙刚。被告: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桂盛。原告龙刚与被告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刚以已与被告河源市广晟百货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刚负担。审 判 长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陈淑珍人民陪审员  徐 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星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