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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亚文与王小林、周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亚文,王小林,周凤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民初1282号原告:郑亚文,女,1938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小林,男,1973年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周凤玲,女,满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郑亚文诉被告王小林、周凤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林、周凤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亚文负担。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