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翔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任双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蓝翔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任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翔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双利,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翔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任双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翔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3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任双利名下银行帐户、车辆等财产线索,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任双利车牌号为陕A6EG**车辆手续,将被执行人西安天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任双利纳入失信人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4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露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