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内04民终2527张青宇徐颖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宇,徐颖,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2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宇。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上诉人张青宇、徐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喀民初字第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青宇与徐颖原系夫妻关系,李江与徐颖系表兄妹关系。2011年3月14日张青宇、徐颖共同向李江借款81000元。李江于2012年6月9日向张青宇借款63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张青宇、徐颖向李江借款81000元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江要求立即偿还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张青宇以李江曾向其借款6300元折抵借款的辩解意见,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亦予以采纳。虽有证据证明张青宇曾向银行支付过利息,但不能证明双方所约定的利息的利率标准,属约定不明,故对李江要求支付起诉之前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张青宇、徐颖关于已通过银行向李江账户存款4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的辩解意见,因所提证据被李江提供的证据否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青宇、徐颖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李江借款74700元(81000-6300元),并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1元,公告费300元,由张青宇、徐颖负担1967.50元,由李江负担1133.50元。上述费用已由李江向原审法院缴清,张青宇、徐颖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江。宣判后,上诉人张青宇、徐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81000元属实,但二上诉人还曾经委托徐沉浮打给被上诉人李江4万元款,此款应视为二上诉人还款,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1月20日上诉人张青宇因身份证丢失将4万元现金委托徐沉浮打给李江,这4万元应为张青宇向被上诉人李江偿还的借款,徐沉浮在原审期间出庭作证证实“徐沉浮与李江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徐沉浮与李江也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该4万元确实是张青宇委托徐沉浮替张青宇打款,应是偿还李江的借款”,任学春在原审期间的证言上诉人已经质证“其证实内容不真实,2012年1月20日徐沉浮打款时,任学春早已不给李江开车,不可能知道徐沉浮打款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徐沉浮的证言未予采信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予以改判,判令二上诉人应予偿还的款项应是34700元,而不是74700元。被上诉人李江答辩服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青宇、徐颖上诉称2012年1月20日上诉人张青宇因身份证丢失将4万元现金委托徐沉浮打给李江,这4万元应为张青宇向被上诉人李江偿还的借款,原审法院未予认定错误,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的款项应为34700元,而不是747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判决结果应予纠正。经查,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委托徐沉浮替上诉人给李江打款4万元,偿还李江的借款,此款应予扣除;但被上诉人李江对此不予认可,而证人任学春在原审期间出庭作证证实徐沉浮给李江打的4万元款是徐沉浮与李江之间因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不是替张青宇还款;而原审法院在庭审期间询问徐沉浮为何在货物结算单上签字,其认可凭该货物结算单上其本人的签字可支取结算运费;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任学春的证言予以认定而对徐沉浮的证言未予认定正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徐沉浮给李江打的4万元款是徐沉浮与李江之间因运输合同产生的运输费用、并不是替张青宇还款,该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主张该4万元款应属偿还其借款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邮寄送达费60元,由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