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骆有福与谢功福、郑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有福,谢功福,郑瑞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231号原告骆有福,女,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谢功福,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郑瑞彬,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原告骆有福与被告谢功福、郑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有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功福、郑瑞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9日,被告谢功福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郑瑞彬自愿对该借款作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字确认。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元;2、被告郑瑞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功福、郑瑞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被告谢功福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骆有福借款11000元,约定2016年4月30日前还款,被告郑瑞彬提供担保。当日,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一张借条。期限届满后,被告谢功福未按约还款,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谢功福向原告骆有福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本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瑞彬对借款提供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郑瑞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瑞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功福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功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骆有福归还借款11000元;被告郑瑞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瑞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功福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谢功福、郑瑞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九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保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