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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杨国珍诉宁夏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珍,宁夏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珍,男,回族,1969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宁夏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第19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返还购房款244137元及利息10835.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125元、执行费38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302执19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