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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代贤勇、杨云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代贤勇,杨云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60号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涂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贤勇,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杰,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云雅,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代贤勇、杨云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333元,减半收取计6,166元,由雅安市润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