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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奇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奇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1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奇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张瞩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奇能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