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委托代理人:陈书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秋霞,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家俊,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麦树明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天猫公司)、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珠海赛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书伟,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秋霞、陈家俊,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通过淘宝账户bbc1390@126.com于2015年8月1日、8月15日、8月24日、9月13日分别付款324元、1080元、1080元、990元(含等值245.92元天猫积分)共3474元在被告天猫公司“赛普保健品专营店”购买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生产的初乳碱性蛋白片。被告天猫公司网页说明“适用人群:不限”,而涉案产品添加了“初乳碱性蛋白”、“乳矿物质盐”,添加上述二种物质不适宜婴幼儿食用。被告天猫公司不限人群食用的说明,对婴幼儿的食用显然存在不安全因素,违反了200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文简称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被告珠海赛普公司是生产企业,被告天猫公司在被告珠海赛普公司有悖如实描述义务的情况下,应当由其利用保证金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3474元并十倍赔偿原告34740元,共计38214元。被告天猫公司辩称,1、天猫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只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的相对方。2、天猫公司已尽到法定的审查责任且能够提供卖家的联系方式,不应当承担责任。3、即使涉诉商品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天猫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天猫公司从未收取商家保证金,也未承诺为平台商家承担担保责任,不应为商家行为承担担保责任。5、原告获得赔付的条件不满足且不应得到惩罚性赔偿。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珠海赛普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状陈述的情况不是事实,其中被告珠海赛普公司有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检验合格的产品;2、在原告购买涉案产品时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在天猫的专营店对于价格的优惠都是真实的,没有虚假的,更无欺诈的行为;3、原告以两被告有欺诈的行为为依据提出本案的诉讼是不成立的,因为其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无证据支持,更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购买涉案产品给其造成人身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害;5、原告的起诉是2015年10月2日,被告珠海赛普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食品安全法》,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第148条的规定,如果产品在标签或者说明当中存在着一些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而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8月1日、8月15日、8月24日、9月13日分别付款324元、1080元、1080元、990元(含等值245.92元天猫积分)共3474元在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在被告天猫公司网站上开设的网店“赛普保健品专营店”里购买了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生产的一批初乳碱性蛋白片。原告当庭联网打开购买订单的交易快照,交易快照上的商品详情注明:生产企业为被告珠海赛普公司,适用人群不限,使用性别通用等商品信息。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予确认。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对订单不予确认。原告提交了购买的初乳碱性蛋白片的实物及照片,该商品包装盒上注明配料:初乳碱性蛋白、全脂奶粉、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乳矿物盐、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硬脂酸镁、微晶纤维素)。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产品实物及照片予以确认,确认系为其生产的产品。2015年8月17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深卫计信函(2015)68号复函,第三项载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上述公告,‘初乳碱性蛋白’、‘牛奶碱性蛋白’和‘乳矿物盐’的使用范围均不包括婴幼儿食品”。原告称购买的初乳碱性蛋白片里添加了乳矿物盐、初乳碱性蛋白成分,不适用用于婴幼儿,并不是如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在天猫网店里描述的“适用人群不限”。原告提交了(2015)深南法西民初第89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8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上述判决中的案情与本案情况相似,在产品添加了乳矿物盐,声称适用于婴幼儿,被法院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两被告对上述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称生产的涉案产品初乳碱性蛋白片每瓶售价388元,涉案产品经过了检验符合相关标准,质量合格,也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被告珠海赛普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省检报告、赛普保健品专营店注册时间、发货凭证、产品销售交易记录销售凭证、检测报告予以证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称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适用人群不限,只能证明涉案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不能证明符合婴幼儿的食用标准。原告提交了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87《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消费者保障服务、购物保障、商家须缴纳保证金、消费者如何获得保证金赔付等网页材料,该报告显示固化时间为2014年10月11日。原告用以证明被告天猫公司担保,假一赔三,正品保障以及如实描述义务,被告天猫公司对描述有举证责任,网页与产品信息应一致,被告天猫公司收取卖家的保证金并承诺先行赔付消费者。被告天猫公司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称固化报告时间是2014年10月份,原告购买时间是2015年8月份,已不适用于本案。天猫的保证金目的是保障商家按照天猫的规则进行经营,并且有违规行为时按照天猫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用于向天猫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天猫并没有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是冻结在商家自有的支付宝帐户中,消费者保证承诺是卖家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是天猫为约束商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而与商家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并非天猫公司对消费者做出的承诺。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称固化报告形成的时间是2014年10月份,而其于2015年2月才在天猫上开网店,因此,该固化报告与本案无关。被告天猫公司提供了(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61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涉及“商家保证金不足,消费者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天猫会先行垫付”的“消费者如何获得保证金赔付”规则条款已于2015年2月12日失效,且该条款在商家入驻规则目录下,仅系被告天猫公司与商家间的约定,并非被告天猫公司对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原告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天猫公司称其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商,仅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不参与买卖过程,不是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其提供的天猫平台仅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交易对象、就物品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被告天猫公司对涉案商家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了审查和登记,并公开了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保证金系商家提供,在商家存在违规行为时用于向被告及消费者支付违约金,系商家对被告及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天猫平台中的商家并没有向被告交付保证金,该保证金冻结在商家的支付宝账户中,占有、使用权利未转移给被告。并且,涉案“商家保证金不足,消费者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天猫会先行垫付”的“消费者如何获得保证金赔付”规则条款已于2015年2月12日失效,且该条款在商家入驻规则目录下,仅系被告与商家间的约定,并非被告对消费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被告天猫公司对于买家提出的赔付申请根据买卖双方的证据进行裁判,是裁判者而不是赔付义务主体。被告天猫公司提交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淘宝服务协议公证书、天猫商家信息、联系方式、订单详情、交易日志、售后留言、涉案产品下架信息、保证金规则、消费者保障承诺予以证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原告在购物保障中天猫已经明确承诺先行赔付,而对于天猫提交的证据既不能反映其没有担保,也不能证明其与涉案的产品的网页系同一个网页,原告作为消费者不知晓该内容。被告天猫公司称原告设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恶意下单,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消费者,不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原告提交了麦树明部分涉诉查询信息、深圳市操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信息予以证明。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卖家信息、交易快照、订单、涉讼产品照片及实物、深卫计信函[2015]68号复函、2014深版协电证固字第0087《深圳市版权协会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消费者保障服务、购物保障、商家须缴纳保证金、消费者如何获得保证金赔付等网页材料、(2015)深南法西民初第89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988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568号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省检报告、赛普保健品专营店注册时间、发货凭证、产品销售交易记录销售凭证、检测报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淘宝服务协议公证书、天猫商家信息、联系方式、订单详情、交易日志、售后留言、涉案产品下架信息、(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615号公证书、保证金规则、消费者保障承诺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在被告珠海赛普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赛普保健品专营店”中购买了数盒价值3474元的初乳碱性蛋白片,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原告作出深卫计信函(2015)68号复函,第三项载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上述公告,“初乳碱性蛋白”、“牛奶碱性蛋白”和“乳矿物盐”的使用范围均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涉案产品的包装上标明配料含有初乳碱性蛋白、乳矿物盐。根据原告提供的交易网页记录显示,原告购买时的订单快照上商品详情中载明适用人群不限,但该陈述并未表明该品是婴幼儿食品,亦不会对一般人造成此种误解。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省检报告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初乳碱性蛋白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亦对被告珠海赛普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因此,原告关于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珠海赛普公司在生产、销售涉案商品时并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的法定情形,因此本院对原告关于两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麦树明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29.05元,由原告麦树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8日发布的版本)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