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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江红,男。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陕058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佰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归还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19.8‰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张江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宜川县三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该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4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