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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巨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卧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巨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卧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3784号原告:佛山市巨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阳。委托代理人:黄金松,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卧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管银河。原告佛山市巨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卧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巨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巫伟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