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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XX申请执行张XX、蒙自草坝XX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张XX,蒙自市草坝XX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7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三塘乡XX村。委托代理人杨明江,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永宁乡XX寨,系李XX的女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XX,男,1974年1月2日生,壮族,农民,住蒙自市草坝镇XX村*组。被执行人蒙自市草坝XX社。所在地址:蒙自市草坝镇。法定代表人靖X,职务: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张XX、蒙自市草坝XX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红中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XX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李X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0300元,被执行人蒙自市草坝XX社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30300元。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XX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蒙自市草坝XX社有房产但产权类别均系集体所有无法处置变现;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网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XX无车辆登记;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查实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六日书记员  许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