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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扎西措与杨伟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措,杨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214号原告扎西措,女,藏族,农民。被告杨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扎西措诉被告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扎西措于2016年9月22日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协议,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西措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西措承担。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穆 学 花审判员 华青加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先 巴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