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振岗与倪建刚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振岗,倪建刚,赵宽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宋振岗,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倪建刚,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赵宽厚,男,1955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7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倪建刚、赵宽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2万元及利息;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510元。本案在执行阶段扣划被执行人赵宽厚存款6790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7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