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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东平申请付丛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平,付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孙东平被执行人付丛明申请执行人孙东平与被执行人付丛明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丛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东平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丛明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051.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