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刑终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黄越新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644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越新,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诸暨市。2005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被逮捕。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越新犯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86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越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越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越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越新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越新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8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