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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11民初637号原告胡某,居民。被告何某,居民。原告胡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胡某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被告何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