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4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聂跃辉与邵林、童心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跃辉,邵林,童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41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4413号申请执行人聂跃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邵林,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童心,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聂跃辉与被告邵林、童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偿付补偿款33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156元(以本金人民币33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房租30,333.3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的生活费人民币32,5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7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林、童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邵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泗泾支行存款2,680.33元;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执行调查,除扣划存款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397,308.97元、诉讼费7,072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扣划存款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到位部分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聂跃辉与被执行人邵林、童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陆红根执行员包炜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单文宣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