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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保爱与陈琴、白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爱,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34号申请人郭保爱,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陈琴,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郭保爱与陈琴、白进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琴向申请人郭保爱返还借款55.05万元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琴在伊金霍洛农商行札萨克支行开设的工资账号中58000元到法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