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洪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上海旭仙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旭仙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洪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16层01、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303749-7。法定代表人邓小林。被执行人上海旭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清村镇吴家村桃源弄153号,组织机构代码:68224175-9。法定代表人潘健。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带子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00874-3。法定代表人黄文华。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旭仙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恒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厦门钢铁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所有债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王 媛审判员 向同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远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