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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6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燕申请执行叶建辉、刘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叶建辉,刘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6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燕。被执行人叶建辉。被执行人刘曾林。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李燕申请执行叶建辉、刘曾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611114元,执行费8511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19日、2016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叶建辉、刘曾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以及新津县的五套住房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叶建辉、刘曾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燕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6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申请执行人叶建辉、刘曾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