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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正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正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395号申请人正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福赞。委托代理人刘毓佳,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法定代表人高峰。申请人正扬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9月8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6)京仲案字第2028号】,现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164726.44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奇沃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164726.4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黄    蕾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