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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97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同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婉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