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树立诉郭全喜、卢XX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立,郭全喜,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478号申请执行人:刘树立,男。被执行人:郭全喜,男。被执行人:卢XX,男。刘树立诉郭全喜、卢XX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全喜、卢XX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江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东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