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秀竹与王建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竹,王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竹,女,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会,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竹与被执行人王建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杨文录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