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秀竹与王建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竹,王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竹,女,193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会,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秀竹与被执行人王建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桑文宇执行员  杨文录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希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