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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天琪、徐六六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天琪,徐六六,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009号原告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63号。法定代表人温信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传锋,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天琪,市民。被告徐六六,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B座22层。委托代理人陈建、林华涛,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琪、徐六六、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十堰佳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14日,十堰互和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天琪、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天琪向十堰互和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12月2日,十堰互和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法告知王天琪,同日被告徐六六向原告出具《借条》,自愿代替王天琪偿还上述200万元借款,并承诺3个月还清,月息3%,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至今,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拖延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天琪、徐六六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十堰市茅箭区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天琪、徐六六住址均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对此案有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全 琳审判员 张守强审判员 薛莉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