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王纪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王纪富,金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22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金山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728465468。法定代表人吴晨飞,镇长。被执行人王纪富,男,1938年8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金苏妹,女,1947年10月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796510.2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10390元、支付执行费104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苏妹的银行存款119849.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