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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林定新与薛丽芳、潘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定新,薛丽芳,潘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135号原告:林定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丽芳。被告:潘光丰。原告林定新与被告薛丽芳、潘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林定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林定新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人民陪审员  蔡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