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林定新与薛丽芳、潘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定新,薛丽芳,潘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135号原告:林定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丽芳。被告:潘光丰。原告林定新与被告薛丽芳、潘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林定新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定新撤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林定新负担。审 判 长 黄其宁人民陪审员 蔡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 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许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