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460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周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