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长振与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振,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509号原告:陆长振,农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董间迫(曾用名董迫),农民。原告陆长振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2016年9月20日原告陆长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长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长振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陆长振负担。审 判 长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成 功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