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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长振与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振,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509号原告:陆长振,农民。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董间迫(曾用名董迫),农民。原告陆长振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盛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间迫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2016年9月20日原告陆长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长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长振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陆长振负担。审 判 长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成 功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