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秀芳、李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芳,李超峰,李晓峰,李晓杰,吕丰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站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787号之一申请人:闫秀芳,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死者李同森之妻)。申请人:李超峰,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死者李同森之长子)。申请人李晓峰,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死者李同森之次子)。申请人李晓杰,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死者李同森之女)。申请人吕丰兰,女,1934年8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死者李同森之母)。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州东路**号。负责人李新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大道与洛宜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靳予琴,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站星,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申请人闫秀芳、李超峰、李晓峰、李晓杰、吕丰兰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东支公司、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站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闫秀芳、李超峰、李晓峰、李晓杰、吕丰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C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并提供申请人李超峰所有的比亚迪牌豫A×××××号车一辆作担保。2016年9月22日车辆实际所有人常胜伟向本院提供了3万元的保证金,被告杨站星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C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站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市猛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C3**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振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