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力与徐小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徐小清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72民初807号原告:陈力,男,199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阿琴,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系徐小清配偶。原告陈力与被告徐小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由于案情复杂,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裁定转为按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7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小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力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2.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徐小清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船员。2016年3月25日,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的工资10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至今未予支付。被告徐小清承认原告系“浙岭渔23335”船船员,双方就工资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陈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出海船民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查询函原件,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二、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窗口出具的说明原件,证明被告徐小清系“浙岭渔23335”船的所有权人;证三、欠条原件,证明被告徐小清拖欠原告工资。被告徐小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信息查询函、“浙岭渔23335”船权属情况说明及欠条均系原件,其余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能够相互印证,故结合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受被告徐小清雇佣在其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工作,至2016年3月23日左右离船。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3月23日的工资10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受被告徐小清雇佣在其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工作,双方之间的船员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工资,故原告诉请由被告徐小清承担工资偿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由被告支付其工资自起诉之日(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标准及起算点合理,本院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船员的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原告自离船之后一年内提出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受法律保护。综上,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小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力工资1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5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原告陈力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徐小清所有的“浙岭渔23335”船享有船舶优先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小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审 判 长 朱忠军代理审判员 李书芹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附页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