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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何铭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铭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109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旭林,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李明,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铭腾,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铭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华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