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广法、王保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法,王保玲,董西军,王宝兰,孙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375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被告陈广法,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保玲,女,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董西军,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宝兰,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孙蓉,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广法、王保玲、董西军、王宝兰、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广法、王保玲、董西军、王宝兰、孙蓉所有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财产由被告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