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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群与被执行人文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群,文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林群,男,生于1983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闽侯县人,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文浩宇,男,生于1992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群与被执行人文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浩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勇审 判 员  何晓刚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