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葛少华与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少华,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8民初2743号原告:葛少华,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寨工业园19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原告葛少华与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返还欠款392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按银行同期利率)所欠款项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因经营欠葛少华油墨款41200元整,写下欠条并约定逐月还款,但自2016年4月30日还款2000元后,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在葛少华多次催款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东狮油墨。2016年2月15日被告方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东狮油墨款肆万壹仟贰佰元整(¥41200元),该欠条加盖有被告公章,后被告归还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39200元,并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故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外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葛少华欠款39200元,并自2016年5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保全费412元,共计802元,由被告郑州新东源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