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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莉与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刘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80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青松,男,汉族,31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王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