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莉与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刘青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780号原告:王莉,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刘青松,男,汉族,31岁,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与被告刘青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王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