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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俞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256号原告:俞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