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俞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256号原告:俞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俞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