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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淑娟与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娟,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697号原告张淑娟,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法定代表人李倩,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淑娟与被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内,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审理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虽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地为天津市××今日家园53601,但该地址被告未设立办事机构,其办事机构所在地实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被告表示原告提供劳动地点为滨海新区。原告亦表示其提供劳动地点为滨海新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中汇大厦B905为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明确表示原告提供劳动地点为天津市××新区京达明居小区,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管辖。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紫东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然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