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巧云与郝臣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云,郝臣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741号原告王巧云,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郝臣得,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原告王巧云与被告郝臣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原告王巧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巧云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巧云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