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6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鑫、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鑫,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6财保38号申请人李鑫,男,1998年6月10出生,汉族,住庆元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185号。法定代表人叶允兴,董事长。申请人李鑫与被申请人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濛洲街道东门汇金城B区2楼232、233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东门汇金城B区2楼232、233号房产(在价值人民币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从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闽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