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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章雷、陈兴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章雷,陈兴燕,六安市华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被执行人章雷,男。被执行人陈兴燕,女。被执行人六安市华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章雷、陈兴燕、六安市华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4)马仲案裁字第155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均难以查找各被执行人以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因为送达不到而退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一直不到本庭、未提供各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4)马仲案裁字第15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培鸿审 判 员  韩丁站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