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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许世进、黄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许世进,黄辉梅,许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6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责人:黎友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进。被告:黄辉梅。被告:许世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与被告许世进、黄辉梅、许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蒙建锋代理审判员  黄晓芳人民陪审员  黄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