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与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3民初739号原告候某。被告韩某。原告候某与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及被告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在我怀孕期间和女儿出生后,我和女儿身体不适,但是被告因吝啬钱财,对我们母女均不管不顾,从女儿出生被告基本没有回来看望过我们母女,极其不负责任。由于我们婚前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感情不稳定,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离婚,女儿韩某甲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韩某甲。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在其怀孕期间被告对其照顾甚少,女儿出生后对女儿也关心甚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沟通,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及女儿不管不顾,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