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国全、郑远金等与蕲春锦程灯具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全,郑远金,郑国宏,蕲春锦程灯具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782号原告:王国全。原告:郑远金。原告:郑国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跃云,蕲春县刘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蕲春锦程灯具厂。法定代表人叶忠新,该公司投资人。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节能灯工业园。原告王国全、郑远金、郑国宏与被告蕲春锦程灯具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国全、郑远金、郑国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国全、郑远金、郑国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吴 慧审判员 余爱武审判员 华祺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