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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路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刘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地区夹河路6号。法定代表人:许哲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路,女,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于楼街晨曦社区20-3-301。申请执行人沈阳圣淘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一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1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李学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