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有忠、薛永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有忠,薛永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63号原告: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树国,总经理。被告:李有忠,男,汉族,个体户被告:薛永言,男,汉族,镇赉县莫民格乡卫生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有忠、薛永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镇赉九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欣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