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陕0724刑更5号罪犯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9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了(2016)陕0724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某以其曾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左锁骨粉碎性骨折,需要住院继续治疗为由,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罪犯王某某所患疾病和损伤不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疾病。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向王某某送达了审核意见书,王某某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核申请,该审核意见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